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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多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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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目介绍的是人类的一夫多妻制。关于其他动物的一夫多妻制,请见“一夫多妻制 (动物)”。

一夫多妻只对穆斯林合法 一夫多妻合法 一夫多妻在部分地区合法 一夫多妻非法,但并不被视为犯罪 一夫多妻非法,并会被视为犯罪 法律状况未知 在厄立特里亚、印度、菲律宾、新加坡和斯里兰卡一夫多妻只对穆斯林合法。在尼日利亚和南非,穆斯林依法承认基于习惯法的一夫多妻制婚姻。在毛里求斯,一夫多妻并不被法律认可,但穆斯林男性可以“娶”最多四名女性,但法律并不承认她们的“妻子”地位。

人际关系

类型

血亲或拟制血亲

家族

家庭

亲属

亲本

母亲 / 父亲

祖父母

兄弟姊妹

堂表亲

堂亲

表亲

婚姻

配偶

夫妻

妻子

丈夫

夫夫/妻妻

多配偶制

一妻多夫制

一夫多妻制

群婚

伙伴 · 伴侣

友情

闺密

兄弟情

浪漫

异性

朋友区

重要他人

爱人

女朋友

男朋友

同性结合

同居

灵魂伴侣

亲密关系及性关系

无负担性行为

乱婚

单配偶制

非单配偶制

开放式关系

多边恋

性伙伴

第三者

情妇

情夫

交际花

活动

感情纽带

单身节

择偶

相亲

约会

表白

浪漫

恋爱

求偶

求婚

订婚

婚礼

终止

分手

分居 / 合法分居

离婚

丧偶

情绪

亲和

依附

亲密

妒忌

迷恋

柏拉图式恋爱

无条件之爱(英语:Unconditional love)

激情

性欲

实践

聘礼

嫁妆

娶妻赠礼(英语:Dower)

娶妻役

高嫁

远距离恋爱

性行为

性压抑

移情别恋

外遇

亲伦违俗(英语:Relational transgression)

虐待

家庭暴力

婚内强奸

虐待儿童

虐待身障

虐待长者

精神虐待

强制控制

约会暴力(英语:Dating abuse)

缠扰

查论编

一夫多妻制,是指一个男子同时娶两个或两个以上女子为配偶,而这些女子同时仅有此一个丈夫的婚姻形式,可分为“平妻”和“一夫多妻(多妾)”。而多数情况下,一夫一妻(多妾)并不被认作一夫多妻的形式之一。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与穆斯林为主的地区,属于“平妻制”的一夫多妻仍是官方合法的婚姻形式。在另一些国家与地区,由于法律的不可追溯性,在一夫一妻制原则确立之前形成的多妻婚姻,具有合法性。还有一些国家则不承认、不保护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制婚姻形式。虽然一夫一妻制才是现在大多数国家法定的婚姻制度,但社会上依然可见男子在一夫一妻的婚姻之外保持众多情人的行为型态,并往往以婚外同居、包二奶等形式存在,这些情妇、二奶或公开或秘密地受到其男性伴侣的经济支持,并且有可能被允许生下孩子,形成一名男子在法定婚姻家庭下同时维持另一个(或更多)的家庭、供养婚外情人及其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的“一夫多妻”事实。

定义[编辑]

在文化人类学中,一夫多妻是一种一个男人同时有多于一位妻子的婚姻习俗。这习俗是多配偶制的通常的形式。一个男人可以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或一个已婚男人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相反的形式是一位女人同时拥有多过一位丈夫,即一妻多夫。

值得留意是不论在人类或动物中,雄性或雌性都仍可能外遇。一夫多妻是指组织起社会的一种正式和长期的关系,而不是对实际行为的详细表达。

历史和由来[编辑]

大多数哺乳动物为一夫多妻制,人类学研究的主流观点认为人类原本也是一夫多妻制的,只是少数文化(特别是西欧)因未确认的原因演变出一夫一妻的社会制度,并因为西方殖民的历史而传到全世界成为主流。现今许多传统文化仍保有此习俗。

目前常见解释一夫多妻制的假说包括:

男性贫富差距够大时,就算许多女性共用一位富有的男性,这些女性的后代仍可以继承到较多资源

遗产容易分配且不具竞争性,例如农业社会为了维持土地,容易朝一夫一妻制发展

当女性是重要的劳动者时,可能透过增加妻室来增加家庭中的劳动人力

在父系社会或从夫居社会,因男性权力较大,女性无法拒绝

性别比例失衡,女性过多

人口密度低、社会结构简单,不用处理单身男性的犯罪问题

没有性病问题

早期古代社会,一夫多妻制广泛存在,而随着基徒教文明(早在基督化前的古希腊罗马,便有一夫一妻传统)的传播,一夫一妻制逐渐取代各地传统文化。中世纪欧洲随着基督教广泛传播,开始奉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并不严格禁止男性与配偶之外的女性保持情人关系甚至生育后代,例如在《圣经》中就记载,亚伯拉罕和妻子撒拉没有孩子,就与其侍女生育了后代;在中世纪欧洲流行的骑士文化中,和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的情人关系甚至成为社会风俗的重要组成部分。

东亚诸国自近代以来,民俗相继转为一夫一妻制,逐渐淘汰“纳妾”行为。但是法律上不见得都明文规定。像日本的婚姻法,还保留天皇可以娶侧室的空间;香港英治时期、澳门葡治时期前期,延袭大清律例,允许娶妾。像澳门赌王何鸿燊除合法的一妻一妾外,另有两位无法律关系的姨太太。

在美洲和大洋洲,婚姻制度较为原始并且多样;近代以来,随着欧洲对外殖民,一夫一妻的婚姻形态被殖民者带至这些地方并广泛确立为法定婚姻制度。亚洲除东亚以外的其他地区和非洲地区仍然广泛奉行一夫多妻制。

由于《古兰经》明确表示回教徒可以娶多名妻子(参见:回教婚姻法学),因此大多回教国家法律承认多妻婚姻的合法性。极少数的世俗回教国家,如土耳其、突尼斯法律上禁止多妻婚姻(民间则不一定)。在2011年利比亚内战后,利比亚恢复多妻婚姻的合法性。穆斯林人口占一定比例的国家,如新加坡、斯里兰卡、菲律宾等禁止一般人多妻,但对回教徒允许。厄立特里亚的特定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地区允许。毛里求斯法律不承认回教徒的多妻。

各地区法律现状[编辑]

仅穆斯林合法 合法 仅部分地区合法(印度尼西亚) 不合法但无刑罚 不合法且有刑罚 未知

各国现代法律对一夫多妻的大致规定如图所示。

东亚地区[编辑]

参见:嫡庶、嫡妻、平妻、妾和姬侍

中国古代[编辑]

参见:嫡庶、嫡妻、平妻、妾和姬侍

在早期的古代中国(即夏商周),贵族实行多妻制,此时的“妾”是配偶的一种,等级低于“妻”[1]。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中,为避免封建制度的继承关系混乱,“一夫一妻制”和“嫡长子继承制”成为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给以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一妻”的原则却未必被普遍遵守,有时会平妻的状况。譬如晋朝的贾充,获皇帝允许有李婉、郭槐两个正妻。敦煌出土唐天宝年间的户籍册中,可以发现许多二妻、三妻之家。在此后诸多金石雕刻和文学作品中也多有一夫多妻的记载[2]。

贵族男子和特定情况下的平民男子可以纳妾,“妾”的身份比正妻为低。所以中国古代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形式[3]。三者之中,妻是正式配偶,须明媒正娶,称为“正妻”(或称正房、嫡妻、正室)所生子嗣称为“嫡出”,具有正统法理的继承权利。极少数情况中,男子可以有一名与正妻地位接近的妻子,称为平妻。除正妻以外,男子可以拥有数量不等的妾,俗称“偏房”、“侧室”、“庶妻”,比妾地位更低的则是姬侍。妾和姬侍(以出身婢女常见)所生子嗣称为“庶出”,地位较低,妾以较为简单的仪式所纳,所生的子嗣即“庶子”仍可能有资格继承家族遗产。姬侍所生子嗣,称婢生子,在法律上与奸生子同属非婚生子女,甚至有时不被视为家庭成员。男子在家庭之外供养、与妻妾不同居的女性则称为外室。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妻与妾有严格区别,而且在大多数朝代,一般情况男子在只能有一个妻,一般称正室、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则称皇后,皇帝的妾室为嫔妃),妻以外的其他配偶都是妾。妻的家族是丈夫的亲族,如发生诛三族、诛九族等情况时,会相互受到牵连。而妾由于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与丈夫的家族基本无关。妻与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显著区别,前者称“嫡出”,后者称“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继承父亲职位爵位的资格。对于纳妾也有一些规定,比如明代,朝廷明确规定:官员不可纳妓为妾,否则革去官职,永不叙用。

清兵入关前的满洲社会奉行一夫多妻多妾制,诸位妻子之间并无一夫一妻多妾制下的嫡庶之分。满语贵族之妻则称福晋,贵族可能有多位福晋。众福晋之下,是小福晋、小妻(buya sargan)、婢妾(gucihi)[4]。入关后,嫡庶之分日渐分明。乾隆时,兼祧具有合法性后。民间通常将以兼祧名义再娶,并将再娶之妻认为是另一房的嫡妻,或直接认作平妻。清朝政府后来对此采取了变通的作法,不承认二次或多次娶妻构成的重婚,而视后娶之妻为妾。

现代中国大陆[编辑]

宣统退位后,中华民国建立,虽男女平等思想兴起,但社会风气未变,民间纳妾之风盛行。北洋政府时期,在法律中,男性与妾不是婚姻关系,而是合法的契约关系。法律中,称男性为“家长”,妾即家属之一。妾室享有私产持有权、被赡养权与一定的遗产继承权等。同时有对男性保持贞操的义务。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亲属编》,采行男女地位平等的一夫一妻制。此法律中,虽未提及“妾”,但此后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妾的家属身份仍被认可。1935年,修订刑法后,未得到妻子认可的纳妾行为被视为通奸[5]。

在纳妾盛行的背景下,民间依旧沿袭清代兼祧习俗,将妾视同正妻,即平妻。京剧名演员梅兰芳先娶王明华。1921年,以兼祧名义娶福芝芳。1927年,再度以兼祧名义娶孟小冬。国民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但此后官员纳妾并非个别现象。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提倡男女平等,但从中国共产党高级领导人到普通党员,重婚现象并不少见——与纳妾制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在与妻子分居的情况下,与其她女性结婚,与前一位妻子既不离婚,也不共同生活,如朱德和他的三位妻子(刘从珍、陈玉珍、康克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大陆从法律上和社会生活中严格禁止了“纳妾制”。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对等,法律难以干涉到的个人生活领域,男性以财物供养的方式、在有妻子有家庭的同时和其他一名乃至多名女性保持“事实婚姻”状态的情况(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仍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0年实行的《婚姻法》规定一夫多妻不合法。此后,在境外成立合法的多妻婚姻,亦不会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6]。同时由于法律不可追溯性,之前成立的多妻家庭,仍有共同生活的案例[7][8]。从此以后,中国大陆报刊或日常用语中所出现的“一夫多妻”、“小老婆”等字眼,都仅仅是对“男性同时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现象的表述,而并非指一个丈夫可以事实上同时保持两名以上法律认可的妻子。

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出现大量包养情妇(包二奶)的社会情况。2002年至2007年,中共中央查处了16位省部级高官,其中14人有包养情妇的情节[9]。1997年修订的《刑法》[10]规定了重婚罪。《婚姻法》在保护合法婚姻之馀,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11]此外《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12]同时,中国大陆现行法律已经废除事实婚姻,同居亦不再非法。

2010年在东莞、珠三角等地女工性生活“一夫多妻较为普遍”引起正在北京出席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南方都市报》3月8日推出的东莞女工性生活调查显示,在制造业发达,男女性比例长期失调,僧多粥少的情况下,东莞工厂区“一夫多妻”(因为未结婚,实际上并不是夫妻,只是男女朋友)、女工“养”男友的情况普遍。[13]

香港[编辑]

1841年,英国驻华商务总监义律率领的英军占领香港,发布公告,宣布在香港采取习惯法,即《大清律例》,管理当地居民。此后,香港政府一直依照清代婚姻习俗,承认“妾”的法律地位。但在判例中,法官对妾的地位有略为不同的见解。一,妾是第二个妻子;二,妾是地位低于妻子的配偶(法语:concubinage)。至1971年前,香港法律承认六种婚姻:按中华民国民法缔结的婚姻;按中华民国民法在香港及中华民国[注 1]以外缔结的婚姻;按1843年中国婚姻习俗在香港缔结的婚姻;按香港婚姻条例缔结的婚姻;因同居关系而获亲友认可的夫妻关系;在外国按当地法律缔结的婚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4]。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亲属编》,推动一夫一妻制。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婚姻法》,彻底推行一夫一妻制。按香港政府分类,此类婚姻即中国新式婚姻(Chinese Modern Marriage)。原有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即中国旧式婚姻(Chinese Customary Marriage)[14]。

1948年10月,香港政府委托法律政策专员史德邻检讨香港实施的中国法律与习惯。1953年,史德邻报告公布,建议立法废妾。使妻子免受丈夫威迫,接受纳妾。当时,社会团体亦支持废除纳妾制度。立法废除纳妾的建议,受到以香港行政局议员罗文锦为代表的华人权贵的反对。1957年,香港总督葛量洪回复英国殖民地部的资料指行政局华人议员全部反对立法(废除纳妾)。此后,英国政府在英国国会议员政治压力、以及个别官员对男女平等信念追求下,不断向香港政府施压。使得香港婚姻制度改革的尝试缓慢推进。1969年2月,香港总督在立法局施政报告中称,将启动婚姻法律改革的程序。1970年6月3日,《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14]。

1971年7月8日,通过《婚姻制度改革条例》[14],大清律例被正式取消,“纳妾制”才改为不合法,自当年10月7日起,在法律上实行一夫一妻制。

虽然香港法律在1971年确立了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但仍公开存在包二奶现象。例如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当时香港与内地收入消费差距极大,使得香港低收入的工薪族亦可以以较低的花费在深圳另组家庭,导致香港男性在深圳长期包养内地女性做二奶的现象浮现,九十年代中期,深圳部分村落由于住满二奶,曾被谑称为二奶村;而随着两地经济差距缩小,这一现象已逐步减少[15]。

2008年,前保良局总理林依丽以个人名义入禀法院告特首曾荫权、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及律政司司长黄仁龙,称他们长期以来无视包二奶引发的社会问题,拖延立例。香港大法官邓国桢表示:“在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男人可以包二奶,可以有情人、情妇,也可以与她们生儿育女,这些都是合法的,无需法例监管。”[16]根据1993年制订的《父母与子女条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17]。

台湾[编辑]

台湾日治时期,日本民法规定一夫一妻。但对台湾人纳妾,政府多不干涉。日本还订立本岛男子纳妾的条款,大致上是,妻超过四十岁而无子之男子,经过妻的首肯后,即可纳妾。纳妾之后,必须向警方报备[18]。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国民政府接管台湾后,台湾适用中华民国法律,不允许新纳妾,否则触犯中华民国刑法第237条“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但是传统习惯仍存在,许多门阀名人、巨商富贾纳妾,少数政商名流在配偶之外,也公开拥有妾室。大企业家如王永庆(台塑)、林挺生(大同)、蔡洁生等,政治人物如前行政院长张俊雄、立法委员林进兴,演艺界如主播傅达仁、演员雷洪、寇世勋等,均有台面上的如夫人(实为“二奶”,不受法律保护)。[来源请求]只要未在法律上登记为配偶,且配偶不提告通奸,便无刑法责任。2020年通奸除罪化后,只有民事责任。

另外,两岸分治以后,部分迁台者被迫与原本的配偶在未离婚的状态下分离,其中许多人在台湾另行婚配,然而这之间的大多数人却都看到了他们另行婚配时所未预料到的两岸结束对峙、人员旅行往来重新被允许的历史变革,这以后这些人归陆访亲时发现自己本来在陆配偶亦仍然在世,他们陷入重婚状态。[来源请求]

日本[编辑]

古代日本根据‘魏志倭人传’记载“大人皆四五妇下戸或二三妇”,西元三世纪的日本存在过一夫多妻制,也有一夫多妻的妻问婚制度。到了大化革新之后,皇室及贵族亦推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子除正室外尚有多名侧室。如天皇只会立一个皇后,并拥有人数不等的嫔妃;值得一提的是,平安时代的一条天皇因权臣藤原道长之故,拥有两位正妻(皇后藤原定子、中宫藤原彰子),开启“一帝二后”的平妻制度,往后直到镰仓时代都还有天皇同时册立皇后与中宫的纪录,更因此延伸出“尊称皇后”的制度。德川幕府将军只会有一个正室叫做御台所,但可以有多个侧室。大名也可能娶多个侧室,侧室比较多的像关白丰臣秀次超过三十人,但是正室还是只有一个。

日本封建时代如果不是正式的侧室,那所生的子女也是被视为私生子(御落胤),继承权就不明确。像德川秀忠的私生子保科正之是让保科家收养,水野胜成的私生子水野胜俊则是水野胜成承认。平民也有明确的婚姻制度,在江户幕府时代,与已婚女性通奸(不义密通)是重罪。

日本明治维新后,改行一夫一妻制,但明治天皇与皇后一条美子之间没有生育,却与多名宫中女官生育子女,而这些女官并未正式获得天皇侧室的名份,直到大正天皇登基,日本皇室才严格的遵循一夫一妻制,不再以女官为侧室。

朝鲜半岛[编辑]

朝鲜半岛古代亦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在朝鲜王朝时代,等级森严,两班贵族、士大夫不能与中人、平民或贱民结为夫妻,等级高的男性只能纳等级低的女性为妾,她们所生的子女亦承袭母亲的阶级,对亲生父亲及父亲正室所生的兄弟姊妹要视为主人侍奉,地位如同奴仆。妾生之女多数亦会被配给士大夫、官员为妾,或嫁给士大夫、官员的庶子为妻。

除了极少数例子,如朝鲜王朝时代,明宗李峘在位期间,当时的大王大妃文定王后之兄尹元衡之妾郑兰贞(被封贞敬夫人)外,妾不能被扶正为正妻。

蒙古[编辑]

在蒙古,男人可以娶多位正室以及妾(他们的妻可能是寡嫂与后母)。

印度[编辑]

印度自古时号称实行一夫多妻,《摩奴法典》中有相关记载,但据历史记载只有帝王才实际上奉行一夫多妻(婆罗门除无子外只可结婚一次)。例如维加耶那加尔国王克里许纳达伐拉亚(英语:Krishnadevaraya)就有众多妻子。

古印度法规定高等种姓可一夫多妻,最低等种姓一夫一妻。[来源请求]

欧洲[编辑]

古代的欧洲,包括古希腊和罗马,形式上以一夫一妻为主流。但是罗马法律曾规定男子可以有一个妾,妾所生的儿子在法律上等同于私生子。

俄罗斯车臣共和国[编辑]

俄罗斯车臣共和国副总理曾说,由于战争太多男丁死亡,车臣的人口减少,正研究把一夫多妻合法化。“我们必须欢迎这个(一夫多妻的想法),因为我们国家有数百万名孤独的妇女。”伊斯兰教为车臣人的主要宗教,《古兰经》容许男性娶四名妻子,亦是因为当时战乱频仍,大量男性死亡,女性无人照顾,才会容许多妻,其用意并非鼓励男性多妻,而是须照顾因战乱而独留在世的寡妇,以及伴随的失怙孤儿。且要求男性有能力负担供养多于一名妻子,并要对各妻子都平等对待,每娶一名新妻子都要得到现有妻子的同意。但是根据民意调查,大部分当地女性都反对这个想法。[19]

美国[编辑]

早期的摩门教实行一夫多妻,现时分支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于1890年正式宣布结束多妻制度,并从1904年开始将实行多妻制度的会友开除教籍或禁止他们加入教会。但是关于多妻制度的《教义和圣约》第132章仍然存在于教会的标准经文中。美国联邦政府因多妻制度监禁教会会友,没收教会财产,并只要摩门教不终止实行多妻制度联邦政府禁止犹他从美国领地升格成为犹他州。在这个时候,教会宣布收到停止实行多妻制度的启示。不过也有偷偷实行此教义的例子。另一分支基本教义派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还是多妻制度。分布在亚利桑那州的科罗拉多市和犹他州的希尔戴尔联合起来的双城的社区中,基本教义派的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仍然实行一夫多妻。美国剧集《三楼大丈夫》便是根据此基督教教派的一夫多妻制度而改编,主角信奉摩门教,有3名妻子。

各宗教[编辑]

回教[编辑]

主条目:回教婚姻法学

回教世界自古实行容许一夫多妻的沙里亚法,容许男性最多娶四名妻子,前提是必须对各妻子公平相待并妥善照顾。并允许男性穆斯林与女奴发生性关系。古代回教国家君主一般不实行四妻制,配偶人数没有限制,除多于四名的正妻外,还可以有多名不同等级的妃嫔以及无配偶身份的姬侍。奥斯曼帝国苏丹在苏里曼一世前不结婚,但在托普卡珀后宫养女奴。由女奴为苏丹生育子女,再选出王储。现代回教国家,君王同时拥有多位妻子的情况仍普遍存在。

大部分由回教徒主导的国家仍然保留容许一夫多妻的传统沙里亚法,容许男性最多娶四名妻子,前提是必须对各妻子公平相待并妥善照顾。极少数的国家禁止多妻制,但多妻制现象依然存在。

虽然多数回教国家允许多妻制,但有些国家则对娶第二位妻子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巴基斯坦和摩洛哥,男子要得首任妻子首肯,才获准娶第二位妻子。

犹太教[编辑]

犹太人在公元9世纪以前也通行一夫多妻制。

基督教[编辑]

主条目:基督教多配偶制

《旧约圣经》中有多位一夫多妻的人物。在现代也有一些现代的学者认为《圣经》主张一夫多妻制,如威廉·拉克(William Luck)及布莱恩·罗宾森(Blaine Robinson)。 [20][21]

圣经中,不同时代与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婚姻制度。以色列人的始祖雅各,娶了两个正妻利亚和利亚的妹妹拉结,另外有两个妾,是使女辟拉和使女悉帕。到了摩西立法,婚姻制度转为利未婚,规定人若死了、没有孩子、他兄弟当娶他的妻、为哥哥生子立后。但是弟弟原先娶的妻子并没有要离婚。是有限度接受一夫多妻的状况。

经济上的一夫多妻[编辑]

有些富有和拥有政治权力的男性会和妻子以外的人交往,其他男性拥有一位妻子或甚至没有妻子。

但这不符合群体的经济原则,一些男性和女性,在一夫一妻社会中从未得到配偶,而一夫多妻制度,会让更多男性找不到配偶,从而使得社会治安败坏、生育率降低、以及遗传因子单一化。

虽然多数国家规定一夫一妻,但实际上借由多次婚姻及私生子女,富裕男性仍然可以获得实质一夫多妻制;许多西方国家对赡养费的规定是让前妻能获得与丈夫相同水准的生活、也规定男性有义务给予私生子女的母亲抚养费,这代表富裕男性离婚及拥有私生子女也会付出很大的代价,减少了一夫多妻。

在过去20世纪中期以前,女性没有经济能力,需要依附男性生活,因此一夫多妻制,在经济不景气时可以让较多女性得到经济保障。现在社会,女性经济独立的比例大增,不再需要藉婚姻得到经济保障,也降低了一夫多妻的比例,但仍有男性高单身率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

参见[编辑]

婚姻

重婚

一夫一妻制

一妻多夫制

嫡庶

情妇

三角家庭

多元之爱

炮友

后宫

注释[编辑]

^ 原文作“中国”。

参考资料[编辑]

^ 蔡邕《独断》记载,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况是这样的:“春秋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御女:周人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夫人九嫔。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

^ 王祎茗. 历史上的“平妻”现象及其法律问题初探.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 第206期 (第38卷).

^ 中国古代社会“一夫一妻制”未能真正实行的原因探析 作者:尚绪芝

^ 作者:定宜庄. 关于清代满族妇女史研究的若干思考. 中国社会科学网,来源:《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2015-09-15 [2017-06-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04) (简体中文).

^ 程郁. 《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及其变迁》. 史林 (上海市: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2002, (2002年第2期). ISSN 1007-187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0) (简体中文).

^ 妻妾两家争夺千万遗产. 荆楚网 来源:青年报. 2004-04-21 [2011-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22) (简体中文).

^ 八旬老人苦追房产证. 新浪网 来源:沈阳今报. 2003年12月13日 [2011-0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22) (简体中文).

^ 张铭新. 《话说古代婚姻法》——古代纳妾制度. CCTV.COM. 2006年11月7日 [2011-0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15) (简体中文).

^ 内地落马巨贪9成包养情妇 多名高官因房地产被查. 中国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7-09-02 [2013-1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2) (简体中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07年7月20日 [2017年2月1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2月18日)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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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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